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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 2019.07.19
  • 校企合作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为高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6年6月,1961年4月更名为肇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7月更名为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作职责

    审理法律规定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审理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参与立法活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等。